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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人缴费需满15年 退休才可享东莞社保

  黄女士:我今年满50岁退休了,我2007年开始在厂里参加东莞社保,至今已缴费满5年。今年7月到社区门诊看病时,医院说我已停保,没办法报销,所有费用要全部自己承担。我想继续参加东莞的社保,我所在的新公司也愿意帮我交,但是社保部门却认为我已经5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了,不允许我继续参保,为什么?

  走访:记者了解到黄女士是山东人,之前是东莞市权智厂的工人。她于今年4月从工厂退休,于是停缴社保。她从属地社保局了解到,非广东户口必须缴费满10年,退休后才能享受到社保的待遇,而广东户口只要5年。她觉得这样不公平,而且要退社保的话,只能退个人缴纳的那部分钱,企业为其缴纳的福利无法享受到。她想了解这么安排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市社保局: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实施,《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结合《实施若干规定》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综上所述,黄女士待遇领取地不在东莞市,黄女士目前有三种途径处理其养老保险问题:一是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二是转入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通过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在继续缴费地延缴养老保险,直至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止。如果黄女士选择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也可转移回户籍所在地并按户籍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享受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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