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136号)。 |
申请条件 |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申领资料符合按规定要求,完整齐全、真实。 |
办理材料 |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张);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A4纸张); 5、未换领社会保障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6、外省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选择申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
办理流程 |
1、参保人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并在次月的15日后,发放有关待遇。)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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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14:30-17:30)具体时间以受理业务所属的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准(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
联系电话 |
0769—12333 |
相关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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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