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育保险参保人生育就医确认手续办理流程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03号); 3.《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社保﹝2015﹞65号)。 |
申请条件 |
1.生育保险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 2.已按规定在东莞市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为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计生登记手续且计生登记信息已传输至我市社保部门; 3.办理生育就医确认业务时正常参保缴费。 |
办理材料 |
1.《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选定医院现场领取填写); 2.《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首页(基础信息页)及产前检查记录页(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预产期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发社保卡者可凭身份证)。 |
办理流程 |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参保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参保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填写《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参保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工作人员告知不予受理原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复。 四、决定。符合法定资格、标准的,准予通过,申请人输入社保卡密码进行密码验证,密码验证通过后,出具《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第三联交参保人;参保人不符合法定资格、标准的,不予通过,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原因;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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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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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各市内生育定点医院办公时间 |
联系电话 |
0769—12333 |
相关表格下载 |
无 |
温馨提示 |
1.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参保人在已确认的定点医院产检的,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待遇。为确保您的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待遇不受影响,请您务必提前到计生部门办理计生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手续。 2.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非急诊、抢救在已确认的定点医院外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