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特殊工种认定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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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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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
从事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申请认定的参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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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固定工),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可在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前提前3至12个月向市社保局保险关系科提出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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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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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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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在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前提前3至12个月向市社保局保险关系科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出具《补齐资料通知书》。 3.审查。受理人员及科室负责人审核。 4.公示。对通过的认定进行公示。 5.决定。科室负责人根据审查材料及公示作出决定。 6.领取结果。申请人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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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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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事档案原件; 提供能反映参保人完整工作经历及具体从事工种的人事档案原件,并检查档案原件中是否包括以下资料: 1.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包括《职工登记表》、《学徒(临时工)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工录用表》、《录用证明》等; 2.调动材料:跨地区调动的职工,提供经各级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部队干部调动的,提供军队主管部门的调令;本地区内互调的,提供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商调函、工资转移单等; 3、在各单位间的工资调整材料,如:《企业职工统一工资标准浮动级固定审批表》、《参考工资标准套改审批表》、《企业效益工资升级呈批表》等; 4、劳动关系终止材料,如辞职手续、辞退手续、自动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书、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等。 5、其他与特殊工种认定有关的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没有在档案原件中,需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原件与复印件当场验证后退回原件。 (三)记载了具体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原始辅助材料,如:记载特殊工种的工资发放表、津贴表、考勤表、工作证、船员证、记载特殊工种名称的劳动合同、厂内任命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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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14:00-17:00(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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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69-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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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一)申报时请留下正确的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除取消审核结论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