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收费明细清单原件(若无,必须提供各项目注明收费金额的医嘱复印件,加盖医院收费章);
4、住院病历复印件;
5、出院小结复印件;
6、入院前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参保人住院知情确认书及自费项目签字单第一联(限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电脑故障等未能办理现场结算时提供);
8、《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以下简称“《异地就医批复意见》”)及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居住(工作)人员申报表》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
9、转院证明原件(限转院者);
10、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不需提供此项);
12、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如在定点医院已办理社保登记但因电脑故障等未能办理现场结算的,除上述资料外,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在收费收据背面写明未能结算原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如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未办理社保登记的,除上述资料外需另附书面说明一份。
办事程序
1、参保人在出院后30天内持相关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住院医疗待遇核付手续;
2、社保部门核实资料,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通过相应的银行发放相关款项;情况特殊的,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