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特定门诊现场结算流程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2.《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社保[2013]64号)第八条。 |
申请条件 |
1.参保人经社保部门核准享受特定门诊待遇; 2.到联网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医; 3.就医病种为核准的特定门诊病种。 |
办理材料 |
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 |
办理流程 |
在市内已电脑联网的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时现场报销: 1.参保患者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到“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在门诊挂号处领取《特定门诊专用处方》; 2.就诊后在收费处主动提供《特定门诊专用处方》,出示身份证或社保卡、《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现场办理结算报销; 3.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取回医疗收费收据。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 |
办理地点 |
选定的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收费处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市内定点药店查询) |
办理时间 |
选定点的医药机构办公时间 |
联系电话 |
0769—12333 |
相关表格下载 |
无 |
温馨提示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