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136号)。 |
申请条件 |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1、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 2、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 3、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
办理材料 |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A4纸张); 3、未换领社会保障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4、申领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的,还需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5、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非东莞市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的,还需参保地参加失业保险的凭证; 6、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7、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需国家职业资格证和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 |
办理流程 |
1、申办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并在办结业务的15个工作日后,发放有关待遇。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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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14:30-17:30)具体时间以受理业务所属的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准(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
联系电话 |
0769—12333 |
相关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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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无 |